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民初1763号
原告:保定立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小*****。
法定代表人:禄兰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姚家庄镇****。
法定代表人:任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兵,该公司员工,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
原告保定立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原告保定立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立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