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常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金常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8800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系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麟,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鹏,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常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麟,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魏文昌,男,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常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魏文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6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