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

玉田县北塑制管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2执4101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北塑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102国道10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商龙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玉田县北塑制管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玉田县北塑制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欠款给付了申请人,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力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