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9民初4676号
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102国道10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商龙生,系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北塑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08元,由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边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