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闽0602行初113号
原告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漳州市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出庭行政首长***,系漳州市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女,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与第三人达成共识赔偿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