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2556号
原告:**,女,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儿媳),住址同上。
原告:**,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女,200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亲),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2,男,201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理人:**(系王某2之母亲),住址同上。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增延,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峥嵘,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檀林路**大观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60372416X。
法定代表人:陈林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173745365。
法定代表人:黄恩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2与被告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腾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2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2以双方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2负担。
审 判 长 邱于义
审 判 员 曾怡明
人民陪审员 陈景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斯斯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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