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湘潭电业局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2号
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粉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嘉,男,汉族,系该司员工。
被告湘潭电业局电力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488.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