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亚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2号

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深圳市体育会馆大厦A座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3881857-0。

法定代表人倪粉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嘉,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19号海富花园富明阁4H,身份号码445224198110131875,系该司员工。

被告湘潭电业局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宝庆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1846876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488.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