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财保96号
申请人:浙江中远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七里港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飞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朱家庙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
负责人:凤奕。
申请人浙江中远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飞宇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中远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飞宇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2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苟欢
书记员骆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