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7620号
原告: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8912969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9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凌剑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元,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宏达铜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8783001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上陈村上陈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宏达铜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28元,减半收取9364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