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宏达铜艺有限公司

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富执民字第6379号
申请人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铭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富阳市宏达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利英、方水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5095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463元、执行费55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铭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富阳市宏达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早已停业,被执行人***、***、***、张利英、方水红现下落不明。七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浙江铭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富阳市宏达铜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及车辆信息,但被执行人张利英、方水红名下有房产(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方水红名下有小车一辆(该车已被另案查封)外无财产可共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杭富执民字第63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汪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