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1386号
原告:宁***科技有限公司(原青铜鼎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纬二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5WDN27W。
法定代表人:张栋,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化雨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6806985XE。
法定代表人:孙思贤,总经理。
原告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达成案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2元,减半收取计5371元(原告宁***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由原告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仍占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谢永青
书 记 员 李颂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