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52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3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