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9005民初1453号 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金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化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