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770号之一
原告:泰州星月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7号C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港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丰岸路8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5号科研楼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星月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港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泰州星月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星月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免交),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