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嘉祥县吉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698号之三
原告: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唐向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吉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县吉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4元,减半收取4882元,由原告山东新凌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