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永生家具有限公司

桐乡市永生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3民初5958号
原告:桐乡市永生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永生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永生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永生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