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
代表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朝晖,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左朝晖。
上诉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朝晖、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9)赣03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源区人民法院(2019)赣0302民初3204号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娟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姚 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