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恢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负责人:彭细萍,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978561X3。
法定代表人:左朝晖。
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16527334L。
法定代表人:左朝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3月17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公司信息、不动产和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21年1月1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开户情况;
3、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4、于2021年1月25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5、于2021年1月25日,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21年1月28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于2021年3月17日,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文化路证券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债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于2021年3月17日,在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于2021年3月17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制作电话终本约谈笔录;
10、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已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62671.45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3月26日,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丛国
审 判 员 刘雨姬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