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定代表人:夏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978561X3。
法定代表人:左朝晖。
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16527334L。
法定代表人:左朝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赣0302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已查封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2000168号)的涉案抵押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案涉案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2000168号)的涉案抵押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丛国
审 判 员 刘雨姬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