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定代表人:夏顺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978561X3。
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16527334L。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相关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2671.45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雨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