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执7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定代表人:夏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6978561X3。
法定代表人:左朝晖。
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16527334L。
法定代表人:左朝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2671.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启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