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乡市济田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定代表人:彭细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乡市济田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16527334L。
法定代表人:左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左朝晖,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王子寅,女,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左朝晖、***、王子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9日终结执行,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左朝晖、***、王子寅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赣03执13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西区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萍国用2007第53754号),及房屋八处(不动产权证号为2007000878、2007000879、2007000880、2007000881、2007000882、2007000883、2007000884、2007000885、2012000168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因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裁定受理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19年1月15日以(2018)赣03执13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子寅(共有人左江江)名下位于红谷滩新区绿茵路799号红谷世纪花园B区17栋1单元602室(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红字第××号、洪房权证红字第××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因被执行人王子寅仅承担本案抵押权不足部分的连带责任,在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完成之前,暂不予处置该房屋。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萍乡市济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朝晖、***、王子寅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期限为二年,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5.265358万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1年4月14日共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磊
审 判 员 康红
审 判 员 王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苏
书 记 员 李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