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启泉,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泉,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刘峰,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银忠,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3团。
法定代表人:李芳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智勇,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姜启泉因与被上诉人程刘峰、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康智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启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铭徽
审 判 员 管仁石
审 判 员 杨书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书 记 员 矫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