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501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2294310445,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3团。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500MB0193500N,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八十三团。
负责人:***,党委副书记、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机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4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