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机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501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2294310445,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3团。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500MB0193500N,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八十三团。 负责人:***,党委副书记、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机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4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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