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501民初57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住温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
被告: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2294310445,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3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双河市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