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田*、率铭与某某、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3民初3315号
原告:****。
原告:率铭。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被告: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瓦房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30-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率铭与***、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率铭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率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率铭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