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唐山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等与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唐民终裁字第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2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瓦房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唐山市路北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鉴定中心董事长。
上诉人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2014年6月27日原告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原告唐山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与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合同》均书面协商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唐山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妥。遂裁定驳回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后,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以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的原告住所地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签订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合同及上诉人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第十条均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两份合同的乙方分别为唐山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和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唐山中权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故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解中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