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20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广贤路东侧富兴隆盛广场**楼709。
法定代表人:阎学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菲,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西6-301302工业孵化。
法定代表人:刘霄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8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区域独家经销协议》,2015、2016和2017年的《战略经销协议》是为了配合天堰公司上市审核需要于2017年制作的,并未实际履行。二、在2016年,双方并未签订过《战略经销协议》。三、***公司每年向天堰公司缴纳区域独家费用72万,目的就是在区域内销售天堰公司产品,赚取利润。依据《区域独家经销协议》,天堰公司无权在***公司的授权区域进行销售,因天堰公司违反《区域独家经销协议》的约定,案涉项目的利润应当归属***公司。四、***公司为了与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签订销售合同,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天堰公司告知***公司为确保涉案项目中标,该笔销售合同由天堰公司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利润直接归***公司,但天堰公司违反双方约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天堰公司提交意见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主张天堰公司给付其利润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堰公司与案外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签订销售合同是否违反天堰公司与***公司的相关约定,天堰公司在该项目的销售利润是否应当给付***公司。
关于是否违约问题。虽然天堰公司向***公司发放的《授权书》中载明***公司为天堰公司在授权区域的独家经销商,但根据***公司提交的《区域独家经销协议》、天堰公司提交的《战略经销协议》,天堰公司均在授权区域内保留了部分项目的直接或间接销售权利,结合***公司相关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关于天堰公司在辖区内做大项目的相关陈述以及***公司对天堰公司投标、中标、签订合同给予协助的事实,***公司主张天堰公司与案外人签订销售合同违反约定,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利润归属问题。***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就案涉销售项目的利润分配达成合意,***公司要求天堰公司给付利润款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两审法院对***公司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荆媛媛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林世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