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12990号
申请人: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西路18号西6-301、302工业孵化。
法定代表人:刘霄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磊,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鑫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长春百脑汇科技大厦百脑汇(幢)**房。
法定代表人:邱江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邱江涛,男,汉族,1977年02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07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申请人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鑫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邱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鑫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邱江涛、***银行账户内存款5600000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始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