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株良镇古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947676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2018)赣102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小毛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小毛人民币273,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