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1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株良镇古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1794676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经“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在工商、证券、保险、理财、自然资源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互联网银行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已冻结)。经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一辆湘M×××××比亚迪牌汽车,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委托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向本院交出该车,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经向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及委托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向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在两县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抚州市公积金登记中心南城办事处调查及委托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向永州市公积金登记中心祁阳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帐户信息。经委托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线索。2019年5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对其罚款4,000元,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2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止),截至2019年5月28日分文未履行。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021执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香
人民陪审员黎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