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1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佳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株良镇古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947676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城县人民法院(2018)赣10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被法院冻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股权投资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记录已被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在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记录,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南城县办事处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在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无保险记录,本案于2019年4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46224元,截至2019年7月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4622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军
人民陪审员黎累
人民陪审员*香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