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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畴县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育佳工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623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同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育佳工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同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育佳工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育佳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云2623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江西育佳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西畴县同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经本院查明后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从西畴县教育局提取了被执行人江西育佳工贸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1538600元(含另案案件款1300000元)。该案件款22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200元已从此款中提取支付,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2623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余款220000元,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履行完毕”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