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04民初991号
申请人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思搏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404民初991号民事裁定。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思搏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彩萍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