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3674常州市东东奇钣金有限公司与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4民初3674号
原告常州市东东奇钣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东东奇钣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东东奇钣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2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常州市东东奇钣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文忠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金亚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