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148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鄂0192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申请人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顺利履行调解协议,申请人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5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倩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