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179号常州科技街A座9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思搏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府场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思搏盈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04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笑一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