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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闫奕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4400号 原告:常熟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闫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闫奕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