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4400号
原告:常熟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闫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闫奕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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