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黄河汇通石化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409号
原告: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西柏坡经济开发区轻工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0166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新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黄河汇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池县高沙窝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WL0Q9F。
法定代表人:党自新,经理。
原告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宏公司)与被告宁夏黄河汇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因汇通公司实际住所地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手续。泽宏公司应预交公告费。原告泽宏公司在本院依法送交费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谷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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