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410号
原告: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西柏坡经济开发区轻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三鸿路6号6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