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9613号
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32幢1101室-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西柏坡经济开发区轻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