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302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机新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康市天宝结构钢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歌,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机新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天宝结构钢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阜康市天宝结构钢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机新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阜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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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冯相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阿尔曼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