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2323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8日生,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8日生,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6日生,住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经“四查”被执行人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金额186590.19元(其中不包括执行费),已执行0元,未执行186590.19元(不含付款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向申请人反馈查询信息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木汗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