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325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
所住地:新疆昌吉市.
***诉新疆天助民升建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5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十七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8090.6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未结执行标的908090.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2325执6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热合******
审判员达建军
审判员张建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