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集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京东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南通京东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72民初367号
原告徐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京东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南通京东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中集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徐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27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370元,合计8097元,由原告徐州海工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章鹏
书记员  邱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