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集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执复78号
申请执行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南公司)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长宁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5执异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宁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南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南联公司)、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太平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生效民事判决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沪0105执1786号执行裁定: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4日,华南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恢复(2017)沪01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5执178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华南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法院驳回华南公司对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异议,并无不当。华南公司请求对(2017)沪01民终226号民事判决恢复执行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华南公司与南联公司、南通太平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沪01民终226号终审民事判决,改判南联公司应支付华南公司货款人民币832,852.90元及利息;南通太平洋公司对南联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长宁法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南通太平洋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华南公司撤回对其的执行申请。该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联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华南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院作出上述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华南公司对该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长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院在受理华南公司执行申请后,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采取了将南联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南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等措施,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情形下,裁定终结(2017)沪01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定要件,并无不当,且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故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沪0105执异70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华南公司的异议请求。 华南公司对上述异议裁定不服,以执行法院未穷尽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上述异议裁定,裁定对(2017)沪01民终226号民事判决继续执行。 经审查,长宁法院执行异议裁定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相关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驳回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国平 审判员  宋 贇 审判员  吉顺祥
书记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