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集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泰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南通中集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民初982号
原告:靖江市泰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集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工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宝,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泰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集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泰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靖江市泰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靖江市泰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靖江市泰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裴 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陈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