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集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新江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民辖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工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新江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敦义大桥东首200米。
法定代表人:顾兴,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390号103室A座。
法定代表人:梁小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新江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海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南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38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南联公司与新江海公司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清楚的,即欲排除新江海公司住所地法院的管辖,而由南联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强调相对于靖江市而言的上海市的人民法院,虽然“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表述存在瑕疵,但双方共同指向南联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意思表示是明显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忽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运用合同解释规则对有瑕疵的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而是简单地完全否定当事人的约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新江海公司与南联公司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新江海公司根据清单向南联公司提供船用设备(材料),南联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解决纠纷方式为:双方协商不成时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新江海公司以南联公司结欠货款197万余元、太平洋公司设立南联公司时出资不足为由,请求判令南联公司给付货款,太平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太平洋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所涉合同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时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合同签订地及南联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约定纠纷由上海市人民法院处理,但实际上并无上海市人民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确,不能以此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现新江海公司向南联公司、太平洋公司催要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新江海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新江海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太平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新江海公司与南联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双方就管辖法院所作约定,但根据双方所作前述管辖协议,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新江海公司可在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之间择一诉讼。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新江海公司与南联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新江海公司起诉要求南联公司给付货款、太平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新江海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太平洋公司所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太平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