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8762号
上诉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依法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    珠
书记员 师先超(兼)